律師會促AI版權法|釐清原創性 作品須由人類主導 着重實質貢獻
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「CEO AI⎹ EJ Tech——倫理政策」
最新一份《施政報告》附篇提到,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未來一年,將就完善《版權條例》以保障人工智能(AI)發展的相關法律原則,制定實務守則、擬備立法建議。香港律師會知識產權委員會主席黃錦山早前接受本報專訪,探討AI與本地版權法律的爭議,並分享該會建議立法方向。
黃錦山指出,「香港現有版權法例,跟隨英國的版權法例和思想,着重於人類實質智力和創作投入,我們認為香港適合從這方向發展……法例的發展,只要符合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,很大程度取決於政策,而政策取決於相關經濟的發展方向。」
港府宜發指引 解釋平台責任
在現行香港《版權條例》下,AI生成作品雖可視為受到版權保護,但相關條文自1997年訂立以來未有任何修改,未能充分反映當前顛覆性技術帶來的挑戰。律師會認為,應明確界定AI作品如何滿足版權法對作品的原創性或創意要求,以及釐清AI作品的作者具體所指為誰。
黃錦山又強調,「最重要是人類作者,是否有對最終作品表現內容的實際控制權,僅提供大量提示詞(Prompt)並不足夠。我們認為必須在作品意念表達、內容、形式、結構、或選擇上,人類作者有實質和主導創意貢獻,AI僅為輔助工具。如果作品完全由AI自動或主導產生,則難以具足夠人類參與。」
此外,隨着海外侵權案例逐漸釐清AI平台法律責任,香港亦應提供相關指引,解釋這些平台會否承擔「直接侵權」或「間接協助侵權」的責任,以保障創作產業和促進AI技術合規發展。黃錦山說:「香港若銳意發展AI科技工業,不妨進取些,訂立能實現相關願景的政策,從而制定有關法律。」
應只允AI摘取授權資料
對於港府早前擬議預設「文本及數據開採」(TDM)豁免,黃錦山表示,律師會支持當局推動AI技術發展的政策目標,但也認同要保護創作人應得權益;因此建議豁免範圍應只涵蓋合法取得的資料,無論任何用途均須排除容許使用侵權複製品作訓練。另外,亦可以引入「透明度義務」,要求AI開發者披露資料來源及保留紀錄,以促進資料使用的合法性與可追溯性。
黃錦山倡IP納中學課程
在相對應的「選擇退出」(opt-out)機制方面,律師會原則上支持提供有關選項,以便版權持有人保留其權利,但前提是它們能有效實施,當中涉及技術、法理層面挑戰。同時,黃錦山留意到,比起由政府採取立法手段來規管,許多國家考慮或倡導用自由市場授權機制解決此問題。
最後,就認識、發展和使用AI和IP(知識產權),黃錦山認為政府應積極推動IP普及教育,並建議將IP基本概念納入中學、大學課程,培育具備跨領域視野、兼具法律與技術背景的新型人才;對於公眾也可透過各種渠道普及IP知識、版權法規,以促進社會共識與法律意識。
採訪、撰文:郭文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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