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音權|AI模擬逼真 港宜立例保障聲音權 主播聲線疑遭盜用 生成配音惹爭議
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「CEO AI⎹ EJ Tech——智情筆報」
近年有人以人工智能(AI)技術,用已故歌手黃家駒聲音翻唱粵語流行曲,由於與原聲十分相似一度成為熱話;直至近月AI突飛猛進,模擬出來的聲音更真假難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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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有本地電視台控訴,旗下主播聲音疑遭別間媒體挪用於AI訓練生成配音,後者無正面回應。傳統上聲線不視作獨立的知識產權,惟公眾人物的聲音與AI技術應用,已觸及資訊真實性與個人權益的界線,對於聲音授權與使用的規限已迫在眉睫。就此「聲音權」問題,本港法律至今尚無清晰界定。
中日均有侵權裁決供借鑑
現時透過文字生成語音技術(TTS),AI模擬聲音已能媲美真人錄音,有關技術仰賴大量語音數據訓練模型,進而複製特定人物聲線特質,如語調、口音、語速等。但若訓練素材來自公開訪談或是新聞錄音,又未經當事人同意便使用,會否構成侵權?
相對於本地「聲音權」保護的缺失,中國內地《民法典》早就規定了「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,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」,亦即他人不得未經某人同意便使用其聲音。去年更有首宗AI聲音侵權案件審結,一名配音員發現自己的聲音遭AI模仿和銷售,法院認定AI聲音與原告高度相似,足以構成對聲音權的侵犯,因此裁定侵權方須作賠償及公開道歉。
日本法院甚至早於AI技術興起之前,便在2012年的Pink Lady案中裁定,個人對其外貌、聲音具排他利用權。若藝人肖像或聲音具顧客吸引力,他人未經授權用作商業宣傳,便屬侵犯人格權。針對AI生成聲音問題,經濟產業省最近更公開表示,用AI生成某人聲音作商業用途,可構成《不正當競爭防止法》下的誘導混淆或冒名行為。
參考其他地區做法,港府可從三大方向着手處理。第一,從競爭法機制着手。本地《競爭條例》雖然主要打擊壟斷、合謀、圍標等,但其「第二行為守則」同樣關注「妨礙、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」。若利用AI生成他人聲音,箇中自然有機會涉及欺騙或誤導行為,並產生妨礙公平競爭效果。競爭事務委員會可作研究,以闡明AI聲音的影響,並視乎情況考慮對涉事企業展開調查。
循三方向着手 填補空隙
第二,現行《版權條例》面對仿冒聲音,亦非全然無用。儘管本地法例未直接保障個人肖像、聲音權,但正如知識產權署所指出,若AI訓練素材來自受版權保護的作品,而使用者在未獲授權下將其複製及輸入AI模型,那就仍有可能侵犯版權。無論新聞播報、專題訪問抑或廣播劇本,它們均屬錄音作品範疇,其他人不能夠擅自複製和用作商業用AI訓練素材。
第三,需要反思所謂「聲線」是否屬於個人私隱資料?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所定義的「個人資料」,是指可以合理識別在世個人身份、能夠被查閱或處理的資料。以往受制於科技所限,聲線資料可能無法查閱或處理,但今天顯然已非如此。既然特定聲線是屬於某一自然人,那麼他者未經同意予以採集、演算,並用作辨識與AI模擬用途,按理亦會觸及私隱保障原則,甚至構成不當使用。當中種種法律真空,實有待政府填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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