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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大:設離岸公司符法規

By on May 16, 2016

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

yeung 16may

早前有傳媒報道,「巴拿馬文件」揭示香港理工大學早年曾透過旗下公司,在英屬處女群島(BVI)註冊兩間離岸公司PearL-Sun Wah(Offshore)Company Limited和PearL-DigiPower(Offshore)Company Limited,後者更由時任理大副校長、現任創新科技局局長楊偉雄【圖】負責。

理工大學就事件撰寫報告,交代成立BVI離岸公司的原因和過程等內容,昨日發表聲明,強調成立BVI離岸公司的過程是依據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意見,合乎法規,並符合所有滙報、管治的要求。

設聯營公司方便管理

理大的報告解釋,校方自2001年始與外界合作夥伴成立聯營公司,鑑於退出聯營公司遇到困難,大學管理層決定以BVI離岸公司持有理大不再積極參與業務之聯營公司的股份,因這可讓理大免除業務所衍生的風險,亦有助節省費用和管理時間,並可按情況所需,安排退出。

從無賺錢 數年前已出售

理大發言人透露,兩間BVI公司自成立以來,並沒有任何業務及應課稅利潤,而PearL-Sun Wah(Offshore)Company Limited亦分別於2013年4月以2萬元出售215萬股份,及2015年12月以1元出售35萬股份予合作夥伴,這些交易都由理大持有的投資公司「理大企業有限公司」董事局批准。

由於該聯營公司處於淨負債的財務狀況,這被視為一項公平交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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