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拓金融科技毋須大修例 財庫局:眾籌P2P融資可引入
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
金融科技(FinTech)督導小組發表報告,在推廣、支援措施、規管、人才及資金五大範疇,提出合共10項建議,冀將香港建立成為金融科技樞紐。督導小組主席、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認為,現行法例毋須作出重大修改,亦能令網上股權眾籌及P2P融資等金融科技得以繼續發展。
設專用平台制衡風險
現時香港較常提及的金融科技服務, 以網上股權眾籌及P2P融資為主。陳家強認為,現行法例未有阻礙網上股權眾籌及P2P融資等金融科技服務的發展。他認為有關的金融科技服務,可考慮向專業投資者的方向發展,主因專業投資者的資本較大,所能承受的風險亦較高。他指出,現時毋須特意修例放寬監管,但同意要加強法例對金融科技的適用性(adaptation),故金管局、證監會及保監局將設立金融科技專用平台,以平衡市場對金融科技服務的需求及投資者風險。
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解決方案的金融科技企業AMP Creditech,其行政總裁Thomas DeLuca認為,香港的法律及相關規例已相當清晰,而他們的生意模式亦是針對現行法律而建立。
金融科技在發展的同時,陳家強認為必須符合保障投資者的原則。他稱,「(股權眾籌及P2P融資)有其吸引力,但同時要考慮眾籌活動與現行保障投資者及融資法例是否有牴觸?最近我們看到一些典型「爆煲」例子,就是內地的『e租寶』,短時間籌得500億元人民幣,但背後都是假項目。」
須符保障投資者原則
現時美國、馬來西亞、泰國及南韓等地均已立法放寬所有公民投資初創公司,惟設有投資上限。
陳家強指出,若要擴展至散戶投資者亦可參與股權眾籌等金融科技服務,將要面對相當高的監管風險,暫亦未見有此需求,「監管要很嚴謹,證監會整個條例要轉變,不是一朝一夕,而且如果公司造假數、走佬,投資者怎算?」
不過,股權眾籌網站Fundnel聯合創辦人吳楚琛認為,應先諮詢公眾,由公眾決定是否能夠放寬投資範圍至散戶投資者。「在美國,個人流動資金少於10萬美元,法律規定只可以將資金不多於5%投資初創公司,多於10萬美元是10%。如果我很喜歡這個項目,了解風險後,我應該要有權利去投資,如果港府覺得風險高可以將上限再收細。」
本地網上貸款公司WeLab創辦人龍沛智認同,新產品推出之初是需要教育及監管。但他更希望政府首要是認同網上借貸,不屬於投資,而是猶如朋友借錢予朋友。他指出:「每個商業模式都有高風險地方,但如果P2P借貸是好危險的,這盤生意會自己消失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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