論Uber之「不合法」
本文作者Priscilla Chan為Speakers Connect 創辦人,原文刊於作者博客
近日的士業界對新興的流動叫車應用程式 Uber 張牙舞爪,普羅市民卻並未表示同情。原來受的士司機氣是香港人的集體經歷,不少人乘機在網上和社交媒體分享受氣經歷,唔講猶自可,講起個個感同身受,Uber 因禍得福,躍升手機程式下載榜第一位,大家同仇敵愾,可見累積下來怨氣之大!
不單止在香港,Uber 的出現,在世界各地的的士業界都引起一陣騷動。在歐美不少國家,也有的士司機抗議Uber 搶飯碗,和質疑其合法性。
Uber 對司機的儀容打扮,車輛本身的整潔程度和車齡,都有一定要求。其應用程式可顯示乘客附近提供服務的電召車的位置,乘客無需在街上望天打掛。香港的的士,今時今日依然堅持現金交易,並不方便;不少乘機收取小費,在電子貨幣流行的今天,顯得相當落後。有別於個別無良的士司機,可以於拒載、兜路、濫收車資後逃之夭夭,Uber的司機如果屢次被乘客投訴,紀錄不良,會被Uber 終止合作。在這個互聯網世代,我們已經習慣相對高的透明度。去旅行我們有TripAdviser,出街食飯有 Openrice,交朋結友有Facebook、LinkedIn,就是連搵工,都有品評機構、僱主的 Glassdoor。搭車受氣還要冇仇報?新生代當然說不。從前智能手機並未流行,烈日當空、橫風橫雨在街上如盲頭烏蠅般截車是迫不得已。今時今日,流動通訊、GPS、大數據可以幫我們更有效地配對資源而不妥善運用,卻是愚不可及。
的士司機們為保飯碗,高聲質疑這些流動叫車應用程式的合法性。但是,Uber 是否真的不合法呢。
Uber 之所以被認為「不合法」,其中一個根本原因,就是法律,相對於科技發展,往往都會出現「滯後」的情況[1]。撰寫現行交通法例的時候,Uber 根本尚未出現,當中條款,當然未有考慮到乘客和司機可以用智能手機、流動通訊來作配對的可能性。其實不單止Uber,不少具有顛覆性的新興行業和服務,都面對相似的處境。另一個為人津津樂道的共享經濟代表作Airbnb,也在世界各地,也引起了不少法律方面的疑問。我們香港人一度引以為傲的八達通,是在1997年9月正式推出的。大家可能有所不知的,卻是直至三年後的2000年,金管局才給八達通發放營運者許可證,並且移除其非交通業務不得多於15%的上限[2]。近年科技發展越來越快,流動通訊、雲計算、大數據、人工智能等等的發展,在可見的將來,將會給我們帶來更多具顛覆性的新興行業和服務,和無可避為現行的法例帶來挑戰。一刀切地把新事物都打為「不合法」,只會窒礙我們自身的進步和發展。
筆者並非法律學者,亦非認為凡是「不合法」的新事物便是好的。甘地認為,法律,歸根究底以道德為依歸。Uber 等等利用科技幫助我們更有效地運用有限資源的服務,除了危害了某些人的金飯碗,和影響了高踞不下的的士牌牌價之外,是否還有什麼不道德的地方,值得的士大佬們堵塞交通、佔領街道呢?假如的士司機,可以在軚盤前面,安裝幾部電話接order,乘客利用智能手機尋找更好的乘車體驗又何罪之有?隨着科技發展,行業交替,無可避免。與其喊打喊殺,不如集中精力,改善服務,爭一日之長短,方為上策。
“That is how it must be, because law is, at its best and most legitimate – in the words of Gandhi – ‘codified ethics,'” says Preeta Bansal, a former general counsel in the White House.
[1] http://www.technologyreview.com/view/526401/laws-and-ethics-cant-keep-pace-with-technology/
[2] https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5%85%AB%E9%81%94%E9%80%9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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